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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双锅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双锅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超然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02民初1884号原告黑龙江双锅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窑地路261号。法定代表人马成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平,该公司法制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顺义,该公司职工。被告哈尔滨市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育林街12号1-3层。法定代表人柴喜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原告黑龙江双锅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锅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锅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诉讼来院,依双锅安装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将超然物业公司所有热水锅炉(DHL64-1.6/130/70-AII)壹台及配套辅机予以查封。该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平、超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双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超然公司给付所欠锅炉款351.5万元;2、超然公司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2年合同尚欠锅炉款135.5万元从2015年1月18日(锅炉安装合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要求2015年合同尚欠的锅炉款216万元从2016年6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3、诉讼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超然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双锅公司诉称,原、被告2012年6月19日签订了一份双锅公司为超然公司加工安装90吨热水锅炉合同,型号为DHL64-1.6/130/70-AII,数量一台。合同总价585.5万元,交货时间为2013年6月15日,安装调成完毕时间是2013年10月20日,付款方式:首付定金,2012年6月25日前付100万元,2012年8月15日前付100万元,2013年6月15日前付150万元,安装调试完毕2013年10月20日前付30万元,余额58.5万元,质保期满2014年4月20日无质量问题,10日内一次付清。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完毕后,超然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尚欠135.5万元。2015年10月30日超然公司与我公司再次签订我公司为其加工定做90吨热水锅炉合同,合同总价266万元,交货时间2016年6月30日,付款方式:2015年11月28日前付50万元,2016年6月30日是前货到验收后付150万元,锅炉运行调试完毕后,2016年11月30日前付50万元,余额16万元,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超然公司至今尚欠216万元。被告超然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了锅炉的购销和安装合同,两份合同属实,原告双锅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还需待举证后对证据进行质证方能确定,我公司不存在违约的行为,双锅公司所诉的违约金应从判决生效后计算,双锅公司诉状中陈述的我公司已给付的合同款项属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双锅公司提供的证据1、3、5、6、7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4系双锅公司单方制作,超然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双锅公司与被告超然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签订锅炉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双锅公司为超然公司加工安装90吨热水锅炉一台,型号为DHL64-1.6/130/70-AII,合同总价585.5万元(含:炉排113万元,减速器7.1万元,仪表阀门10.6万元,分层给煤装置13.3万元,主机安装133.5万元,运费5万元),付款方式:首付定金,2012年6月25日前付100万元,2012年8月15日前付100万元,2013年6月15日前付150万元,安装调试完毕后2013年10月20日前付30万元,余额58.5万元质保期满(2014年4月20日)无质量问题,10日内一次付清。商务约定:供货方逾期供货,订货方逾期付款,每延迟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罚金1000元。锅炉安装过程中,因超然公司不能按约给付双锅公司货款,双锅公司2013年9月5日完成锅炉本体水压试验后炉墙砌筑、包皮部分未进行安装,炉墙砌筑、包皮部分由超然公司自行完成,诉讼过程中双方协商认定该部分费用为42万元。该锅炉2015年1月22日经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检验,安装质量合格。超然公司2012年6月13日付款100万元,2012年7月24日付款100万元,2013年6月28日付款150万元,2014年7月3日付款100万元,共计450万元。2015年10月30日原、被告告再次签订锅炉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双锅公司为超然公司加工定做90吨热水锅炉一台,锅炉型号DHL64-1.6/130/70-AII,合同总价266万元,交货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付款方式:2015年11月28日前付50万,2016年6月30日前货到验收后付150万元,锅炉运行调试完毕后,2016年11月30日前付50万元,余额16万元质保期满(2017年5月1日),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商务约定:供货方逾期供货,订货方逾期付款,每延迟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罚金1000元。超然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付50万元后未再向双锅公司付款。2015年12月8日双锅公司将锅炉交付给超然公司,因超然公司欠双鸭山市黑龙双锅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该锅炉一直未安装完毕。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锅炉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2012年6月19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双锅公司已将锅炉交付给被告超然公司且安装完毕,经检验质量合格,超然公司应按约定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因该合同部分安装工程为超然公司自行完成,双方均认可该部分价款为42万元,故合同总价款585.5万元中应扣除该42万元,另扣除超然公司已给付货款450万元,超然公司尚应给付双锅公司货款93.5万元。超然公司主张尚欠双锅公司锅炉款为58万元,双锅公司不予认可,超然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双方约定锅炉安装调试完毕后2013年10月20日前付30万元,余额58.5万元质保期满(2014年4月20日)无质量问题,10日内一次付清,因超然公司不能按约定给付双锅公司货款,部分安装工程由超然公司自行完成,并造成该锅炉2015年1月22日经检验质量合格,超然公司存在过错,其应按合同约定在2014年4月20日前给付双锅公司全部货款,超然公司未给付存在违约,其应给付双锅公司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双锅安装公司主张违约金为超然物业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给其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现双锅公司仅要求超然公司自2015年1月18日起以93.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违约金至给付完毕时止,本院予以支持。双方2015年10月30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全部到货验收后2016年6月30日前付款150万元,锅炉运行调试完毕后2016年11月30日付款50万元,余额16万元质保期满(2017年5月1日),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现双锅公司已将锅炉交付给超然公司,且双方约定的质保期时间已过,锅炉未安装调试原因为超然公司未给付为其安装锅炉的安装公司工程款,造成锅炉未安装完毕,无法进行调试使用,过错方在超然公司,双锅公司对双方合同履行没有过错,超然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双锅公司全部货款,双方合同约定价款266万元,扣除超然公司已给付的50万元,超然公司尚应给付双锅公司货款216万元,超然公司未给付该货款,应承担给付双锅公司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双锅安装公司主张违约金为超然物业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给其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到货验收后2016年6月30日给付150万元,超然公司未给付货款,应自2016年7月1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双锅公司违约金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双方约定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超然公司未给付,应自2016年12月1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双锅公司违约金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双方约定余额16万元2017元5月1日质保期满给付,超然公司未给付,应自2017年5月2日起以1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双锅公司违约金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市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双锅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9.5万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月18日起93.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自2016年7月1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双锅公司违约金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自2016年12月1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双锅公司违约金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自2017年5月2日起以1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双锅公司违约金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超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652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超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宏珍人民陪审员  刘英慧人民陪审员  于全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晓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