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平月茶业(福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平月茶业(福建)有限公司,吴平月,林库厘,蔡吓香,吴丽平,符学环,陈永德,詹水树,吴玉琴,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圣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30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负责人:丁东平,行长。被执行人:平月茶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岩湖开发区湖景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409158-X。法定代表人:吴平月,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平月,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库厘,男,194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蔡吓香,女,194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吴丽平,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符学环,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陈永德,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詹水树,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吴玉琴,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宝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圣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社口镇填头村培洋尾自然村,法定代表人林增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平月茶业(福建)有限公司、吴平月、林库厘、蔡吓香、吴丽平、符学环、陈永德、詹水树、吴玉琴、福建省恒实担��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圣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平月茶业(福建)有限公司、吴平月、林库厘、蔡吓香、吴丽平、符学环、陈永德、詹水树、吴玉琴、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圣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有待处置,因处置难度大,案件复杂,处置存在困难等原因,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诗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