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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淄博)有限公司与吴秀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淄博)有限公司,吴秀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286号原告:华润置地(淄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华润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张大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强,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秀丽,女,198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淄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秀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华润置地(淄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淄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淄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5元,减半收取计400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淄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永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霍晓莉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