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少岗与高永卫、崔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少岗,高永卫,崔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646号申请执行人马少岗,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永卫,男,汉族。被执行人崔建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马少岗与高永卫、崔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8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其中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日止;以8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后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并已经兑现,申请执行人马少岗书面申请撤销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中已预缴纳),申请执行费1100元由申请执行人马少岗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贵生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