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3124李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124号原告:李中,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津健,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76921D。负责人:蒋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中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