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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53徐州新苏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沙明食品有限公司、徐州佳坤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新苏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沙明食品有限公司,徐州佳坤食品有限公司,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徐州金色大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新苏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刘山村。法定代表人郑天宇。被执行人江苏沙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枣泗路。法定代表人沙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佳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徐楼中心街南侧。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徐楼街20号。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金色大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刘山村。法定代表人潘二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州新苏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沙明食品有限公司、徐州佳坤食品有限公司、徐州鑫坤食品有限公司、徐州金色大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徐商初字第060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鉴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邳州市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徐商初字第0606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航助理审判员  王幸生助理审判员  单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