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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姜丹与韩成焕、李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丹,韩成焕,李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417号原告:姜丹,女,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图们市。被告:韩成焕,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李延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藏玲(被告李延东之妻),女,汉族,现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丹诉被告韩成焕、被告李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丹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姜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