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姜丹与韩成焕、李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丹,韩成焕,李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417号原告:姜丹,女,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图们市。被告:韩成焕,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李延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藏玲(被告李延东之妻),女,汉族,现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丹诉被告韩成焕、被告李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丹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姜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