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靖杰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靖杰,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3行初70号原告郭靖杰。委托代理人陈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负责人曾庆元,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明旭,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腾扬,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靖杰诉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靖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靖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靖杰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靖杰负担。审 判 长 高 红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禹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