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行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徐州茉织华服饰有限公司与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茉织华服饰有限公司,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二艳,陈祥猛,陈辉,陈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行终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茉织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宁江工业兴业路8号。法定代表人江玉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志宏,江苏金合(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石洪,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八一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邱栋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甘露,睢宁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陈二艳,女,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睢宁县。原审第三人陈祥猛,男,汉族,农民,住徐州市睢宁县。原审第三人陈辉,男,汉族,农民,住徐州市睢宁县。原审第三人陈晓艳,女,汉族,农民,住徐州市睢宁县。上诉人徐州茉织华服饰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1行初6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茉织华服饰有限公司以工伤赔偿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茉织华服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茉织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徐州茉织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艳华审 判 员 陈小兵代理审判员 徐 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竞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