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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民初1283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桂林市平乐县。被告:林某,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张某与林某离婚;2、婚生子林张睿由林某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林经财负担;婚生子林张鑫由张某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张某负担;3、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15000元由林某负担。事实和理由:张某与林某系2005年自由恋爱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子林张睿于2006年10月26日出生,林张鑫于2014年7月16日出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有向本人弟弟借款15000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林某脾气暴躁,自2014年开始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甚至打架。2016年12月31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打架,本人打算回桂林时遇到林某哥哥的阻扰,报警后才能安全的回到桂林;之后林某还多次发微信、打电话恐吓本人要杀了本人及其家人。林某的暴力行为让本人对婚姻失去了信心,其不但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责任与义务,亦不愿改善夫妻关系。现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本人的诉讼请求。林某电话辩称,双方感情深厚,且婚后生育两子,希望能维持婚姻。张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报警回执复印件、林张鑫疫苗本复印件各一份,林某未予质证,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某与林某××××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子林张睿于2006年10月26日出生,婚生子林张鑫于2014年7月16日出生。本院认为,张某、林某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且有共同的孩子,虽在生活中有些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夫妻相互体谅、相互扶持,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且张某也未能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据此,对张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思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