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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习水县绿洲家电门市与冯焕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水县绿洲家电门市,冯焕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579号原告:习水县绿洲家电门市。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经营者:袁敏。被告:冯焕飞,又名冯五均,男,出于1981年11月2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习水县绿洲家电门市诉被告冯焕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水县绿洲家电门市撤回对被告冯焕飞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朝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