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裕军、焦裕资恢复原状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裕军,焦裕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950号申请执行人:焦裕军,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焦裕资,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焦裕军与被执行人焦裕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焦裕军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焦裕军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1950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