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童宗兴与杨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宗兴,杨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485号原告:童宗兴,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杨姣,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宗兴诉被告杨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宗兴于2017年6月12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姣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童宗兴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姣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林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