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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红宇周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周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326号原告:刘红,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兵,男。被告:周万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诉被告周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告已经被羁押,目前无偿还能力,等其出来后再商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撤回对被告周万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红承担。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