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小五,强彦杰,韩光锋,雷甫利,李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小五,男,1960年8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邯邰镇小牛村。被执行人强彦杰,男,1969年9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邯邰镇邯邰村。被执行人韩光锋,男,1982年1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邯邰镇小牛村。被执行人雷甫利,男,1982年2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东王庄村。被执行人李文波,男,1973年7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西王庄村。本院在执行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五、强彦杰、韩光锋、雷甫利、李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小五、强彦杰、韩光锋、雷甫利、李文波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