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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1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1110无锡市铭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曹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铭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1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铭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069451387X,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锡港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冠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林军,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曹军,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铭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辉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铭辉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铭辉公司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铭辉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7)苏0205执1110号案件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 伟审判员 谢 妍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