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朝喜 与李天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喜,李天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李朝喜,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执行人李天寿,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139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朝喜申请执行李天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2,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执行申请费233.45元。共计24,463.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天寿履行人民币4,000元后,剩下余款与申请执行人李朝喜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由被执行人李天寿在2018年1月30日前履行完毕。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据此,申请人李朝喜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7执3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李天寿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朝喜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强审判员 杨胜辉审判员 孙 岚书记员 吴静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