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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民初9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顾宁与黄小敏、邓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顾宁,黄小敏,邓诗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81民初943号之一原告:王顾宁,男,201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法定代理人:王贝贝,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文,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小敏,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被告:邓诗林,男,成年,汉族,住岑溪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大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何庆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琨璐,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顾宁与被告黄小敏、邓诗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顾宁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顾宁以得到了部分赔偿款,为避免讼累,待治疗终结后再一并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顾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972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986元,由原告王顾宁负担。审判员  陈庆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