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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49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被执行人王某2,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生,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确定金额为4600元,被执行人王某2于2017年6月7日将案款4600元交至法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2016)鲁028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树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