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30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孙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某某列为失信人员。另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定边县西正街支行有存款账户,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30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定边县西正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6228482946216XXXXXX)。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孙某某承担,待扣划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