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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番茄码头超市有限公司、缪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番茄码头超市有限公司,缪小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047号原告成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莉。委托代理人杨刚林,特别授权。被告成都番茄码头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风平。委托代理人缪小莉,特别授权。被告缪小莉。原告成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番茄码头超市有限公司、缪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含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