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番茄码头超市有限公司、缪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番茄码头超市有限公司,缪小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047号原告成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莉。委托代理人杨刚林,特别授权。被告成都番茄码头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风平。委托代理人缪小莉,特别授权。被告缪小莉。原告成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番茄码头超市有限公司、缪小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含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