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萧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萧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149号原告:天津市天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萧榕。原告天津市天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萧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天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市天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茂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