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3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明英与被告曾蜀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英,曾蜀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974号原告:周明英,女,汉族,37岁,住四川省绵竹市东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德,绵竹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蜀光,男,汉族,39岁,住四川省绵竹市东北镇。原告周明英与被告曾蜀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6月6日向周明英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周明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明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周明英负担。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