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2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侯跃虹、吴成花、孔令琼、马加林、何海洋、鲜于平、何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侯跃虹,吴成花,孔令琼,马加林,何海洋,鲜于平,何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2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侯跃虹,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吴成花,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孔令琼,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马加林,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楠木镇。被执行人:何海洋,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鲜于平,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何光玲,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侯跃虹、吴成花、孔令琼、马加林、何海洋、鲜于平、何光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加林、朱琼、侯跃虹、孔令琼、何海洋、鲜于平、何光玲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海洋系南部县国土资源局职工,在南部县国土资源局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何海洋在南部县国土资源局的收入1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