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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简冠联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冠联,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7101行初1604号原告:简冠联,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默立贤,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35574319-6。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蒋丽莉、闵吻,均为广州市天河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温国辉,市长。委托代理人:卢柱磐,该府工作人员。原告简冠联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规委)、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燕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冠联及其委托代理人默立贤,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蒋丽莉、闵吻,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卢柱磐��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简冠联诉称,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向被告申请书面公开粤国土资(建)字[2009]108号《关于广州市天河区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中征收原告所在村土地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被告市国规委作出涉案的答复称,涉案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制作和保存,建议原告申请村务公开。原告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涉案的政府信息属于被告国规委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原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复议至被告市政府,市政府作出涉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国规委的答复予以维持。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撤销被告市国规委作出的穗国土规划公开[2017]408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责令被告市国规委限期书面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穗府行复[2017]20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市国规委辩称,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穗国土规划公开[2017]408号)程序合法。我委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答复书。由于原告在申请时选择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是自行领取纸质文件,我委于2017年2月14日通知原告领取纸质文件,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才来领取并签收答复文书。我委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穗国土规划公开[2017]408号)的答复内容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经查原告要求公开的批文中并无征地补偿款、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信息,我委调阅该批文对应地块对应的档案后,发现该地块已完成征地���偿和用地结案,我委已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将该信息在答复书中告知原告。关于村集体收齐补偿款后对征地补偿、补助费用后续发放和使用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属于村集体制作和保存的信息,应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依法不属于我委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我委已指引其通过村务公开的方式获取该信息。三、市政府作出的穗府行复[2017]20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穗国土规划公开[2017]408号)程序合法、内容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理合情合理,请求法院予以维持。被告市政府辩称,一、我府的行政复议受理程序合法。本案中,原告不服市国规委作出的答复书,邮寄材料向我府申请行政复议,我府于2017年3月3日予以受理。故我委相关行政复议受理程序符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我府的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合法。2017年4月26日,我府在法定期限之内,作出穗府行复[2017]20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决定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我府的行政复议审查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我府作出的穗府行复[2017]20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判令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原告简冠联向被告市国规委提交《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依法书面公开粤国土资(建)字[2009]108号《关于广州市天河区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中征收申请人所在村土地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017年2月13日,被告市国规委作出穗国土规划公开[2017]408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内容为:市国规委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原告简冠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答复如下:经查,粤国土资(建)字[2009]108号文批复地块已完成征地补偿和用地结案,土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后续发放和使用情况不属于我局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建议通过村务公开的方式取得。上述答复书于2017年2月24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上述答复书,于2017年3月2日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政府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穗府行复[2017]200号《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向被告市国规委送达了上述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2017年3月14日,被告市国规委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向被告市政府提交。2017年4月26日,被告市政府作出穗府行复[2017]20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告市国规委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告市国规委作出的答复书。被告市政府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原告送达复议决定书,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签收邮件。后原告仍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等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亦当庭陈述在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市国规委申请公开其所在村土地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被告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公开的批文中并无征地补偿款、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信息,鉴于该地块已完成征地补偿和用地结案,且关于村集体收齐补偿款后对征地补偿、补助费用后续发放和使用信息,属于村集体制作和保存的信息,应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故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告作出答复,并告知原告应当以村务公开的方式申请公开,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该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被告市国规委抗辩称已通过公开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方式主动公开了上述内容,且被告市国规委是否主动公开上述信息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但被告市国规委在以后的工作中应注意加强对已公开信息的说明和指引。被告市政府在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复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撤销答复书和复议决定书的请求理据不足,对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简冠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告简冠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钟燕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