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继龙与李小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5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张继龙,男,正宁县人。被执行人李小红,男,正宁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庆中民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履行完毕,现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2015)庆中民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中民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