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3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宝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宝国,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宝国银行存款1137.54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