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兴堂、吴培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堂,吴培勇,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51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堂,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吴培勇,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刘德顺,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堂与被执行人吴培勇、泰安市迎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交付过付款476190元,收取执行费7135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