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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少奇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张少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民终1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西三巷**号**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黄静,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杰,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少奇,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金色家园*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勇,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少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2017)新0105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杰,被上诉人张少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改判我公司不支付张少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0400元。事实和理由:张少奇转正后工资为3800元中包括社保费和加班补贴,应当从计算二倍工资的基数中扣除。张少奇辩称,不同意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我转正后的工资3800元中包含社保费和加班补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张少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28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少奇于2015年12月1日到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处从事移动宽带安装维护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至2016年1月31日,试用期工资为2400元/月。张少奇于2016年2月1日转正,转正后工资为3800元/月。2016年11月30日,张少奇离开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另查明,2016年12月15日张少奇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被告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1.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为张少奇补缴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2.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张少奇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工资11400元;3.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张少奇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2800元。2017年1月19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水劳仲裁字(2017)第3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张少奇未签订书面劳动二倍工资29150元。张少奇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没有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标准。双方对张少奇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2400元/月无异议。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认可张少奇自2016年2月1日转正以后的工资为3800元/月,但辩称该工资当中包含1000元社会保险费,对此辩称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确认张少奇转正后的工资标准为3800元/月。故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张少奇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0400元(2400元/月×1个月+3800元/月×10个月)。一审法院判决: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张少奇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0400元(2400元/月×1个月+3800元/月×10个月)。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张少奇的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认可张少奇自2016年2月1日转正后的工资为3800元/月,但认为该工资当中社保费和加班补贴,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由该公司掌握管理的工资表,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以3800元/月为基数,计算张少奇转正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乌鲁木齐众睿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王 晴审判员 胡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瞿佩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