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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行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美芳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芳,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5行初504号原告刘美芳,女,194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永标,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斌。行政负责人王洪,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廖潇歌,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美芳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美芳负担。审判员  于吉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