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通榆县大润发农资经销处与陈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大润发农资经销处,陈志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民初1768号原告:通榆县大润发农资经销处。经营者:关成龙,男。被告:陈志良,男,汉族,28岁,农民,现住通榆县。通榆县大润发农资经销处诉陈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榆县大润发农资经销处经营者关成龙到庭参加诉讼,陈志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榆县大润发农资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志良给付种子款4,000.00元。2.陈志良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0日,陈志良经业务员越百龙在通榆县大润发农资经销处赊购种子,欠种子款4,0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约定此款于2016年4月1日前还款,逾期按月利率12‰计息,此款到期后经通榆县大润发农资经销处多次索要未果。陈志良未出庭,未答辩。通榆县大润发农资经销处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陈志良未出庭,未质证,本院对通榆县大润发农资经销处递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志良于2016年1月20日在通榆县大润发农资经销处赊购种子,欠种子款4,000.00元,并为通榆县大润发农资经销处出具欠据一枚。通榆县大润发农资经销处与陈志良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陈志良应当给付通榆县大润发农资经销处种子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志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通榆县大润发农资经销处种子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计息方式为: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志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