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英与熊祖兵、宜宾天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熊祖兵,宜宾天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熊祖兵,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宜宾天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申请执行人刘英与熊祖兵、宜宾天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宜宾民初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