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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英与熊祖兵、宜宾天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熊祖兵,宜宾天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熊祖兵,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宜宾天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申请执行人刘英与熊祖兵、宜宾天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宜宾民初字第33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