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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魏永祥与向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祥,向兴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141号之一原告:魏永祥,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酒泉市。被告:向兴亮,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台县。原告魏永祥与被告向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永祥的起诉。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418元,退还其418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玉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