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佳民、陈湘琳等与刘以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佳民,陈湘琳,刘以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619号原告:赵佳民,男,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陈湘琳,女,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刘以江,男,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佳民、陈湘琳与被告刘以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赵佳民、陈湘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佳民、陈湘琳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佳民、陈湘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赵佳民、陈湘琳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坤(此件共1页,共印6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