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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锦家置业有限公司与黄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锦家置业有限公司,黄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23号申请人:重庆锦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02号416室(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5628372J。法定代表人:刘正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勇,该公司综合部经理。被申请人:黄静,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重庆锦家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静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洗墨路45号的房屋进行保全。担保人重庆��登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锦家置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黄静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洗墨路45号的房屋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