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清法执字第1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桂荣申请执行代春江、代春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荣,代春江,代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法执字第127-10号申请执行人周桂荣,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执行人代春江,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执行人代春龙,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代春江、代春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代春龙与申请执行人周桂荣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代春江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代春江有农业直补款发放于其父亲代学安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尖山子社的存款账户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代春江的父亲代学安在宝清县信用合作联社尖山子社的账户存款1050元(账号:780210121000******);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代春江的父亲代学安在宝清县信用合作联社尖山子社的账户存款1050元(账号:780210121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修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