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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融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融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明帝,罗晓萱,夏尚全,丁婷婷,刘银,常永坤,周文志,汤家荣,郑法芝,朱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辉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96421424M。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融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4幢1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66312X。法定代表人,周明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明帝,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罗晓萱,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夏尚全,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丁婷婷,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刘银,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常永坤,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周文志,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汤家荣,女,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郑法芝,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朱明亮,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7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58180.0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52.33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案件受理费1330元、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18元,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融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明帝、罗晓萱、夏尚全、丁婷婷、刘银、常永坤、周文志、汤家荣、郑法芝、朱明亮银行存款64580.4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融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明帝、罗晓萱、夏尚全、丁婷婷、刘银、常永坤、周文志、汤家荣、郑法芝、朱明亮尚未支取的收入64580.4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融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明帝、罗晓萱、夏尚全、丁婷婷、刘银、常永坤、周文志、汤家荣、郑法芝、朱明亮价值为64580.4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明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