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水仙与尹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水仙,尹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张水仙,女,汉族,1958年5月1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尹克军,男,满族,1966年8月9日生,住开封市通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督1号支付令,被执行人尹克军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6月7日尹克军之妻孙爱琴与申请人张水仙达成和解协议,孙爱琴自愿从拍卖登记在她名下位于开封市碧水蓝城1号楼4单元502号房产的拍卖款中偿还所欠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尹克军之妻孙爱琴(410222196606010020)名下的房产拍卖款4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