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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任凤军诉被告张义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凤军,张义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1051号原告任凤军。被告张义榜。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凤军诉被告张义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前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