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XX清与柳春华、赵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清,柳春华,赵斌,黄冈市乾盛置业有限公司,王林枝,熊祯,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XX清,男,汉族,1956年9月6日出生,黄冈市浠水县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柳春华,男,汉族,1958年2月12日出生,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赵斌,男,汉族,1994年1月1日出生,黄冈市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黄冈市乾盛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7215281。法定代表人赵斌,经理。被执行人王林枝,女,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熊祯,女,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熊超,男,汉族,1990年3月23日出生,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原告XX清诉被告柳春华、赵斌、黄冈市乾盛置业有限公司、王林枝、熊祯、熊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鄂11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清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1、被告柳春华、赵斌、黄冈市乾盛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5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王林枝、熊祯、熊超在继承熊先明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承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270元、执行费79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春华已分期履行了111521.84元,余款部分双方自行达成了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无需执行。经申请执行人XX清书面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XX清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有执行需要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虹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再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