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红兵与河南同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兵,河南同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572号之一原告刘红兵,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河南同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胜利路与睢阳大道交汇处向南200米路西。机构代码58288276X。法定代表人孙明智,职务经理。原告刘红兵与被告河南同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红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