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薛炎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炎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36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炎坤,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荥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炎坤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炎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0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薛炎坤到荥阳市王村镇薛村薛某某家中,与被害人薛某某一起看电视聊天。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炎坤趁薛某某熟睡之际,将薛某某枕在头下的裤子拿出,将裤兜内钱包里的2450元现金盗走并逃离现场。现赃款已追回退还被害人。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薛炎���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薛炎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薛炎坤到荥阳市王村镇薛村薛某某的家中与被害人薛某某一起看电视聊天。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炎坤趁薛某某熟睡之际,将薛某某枕在头下的裤子拿出,将裤兜内钱包里的245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薛炎坤家属退赔被害人现金245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薛炎坤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薛炎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收到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炎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炎坤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薛炎坤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炎坤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吴松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