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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存欢与温州灵江山海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存欢,温州灵江山海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3472号原告吕存欢,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吕心为、黄嘉盈,均为浙江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灵江山海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横支村河滨路(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84423166E。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照,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存欢诉被告温州灵江山海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存欢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存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吕存欢负担。审 判 长  范则共人民陪审员  刘齐明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