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海军与李呆宁、郭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军,李呆宁,郭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299号原告:郭海军。被告:李呆宁。被告:郭晋鹏(系被告李呆宁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军诉被告李呆宁、郭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郭海军负担。审 判 长 马金爱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人民陪审员 郭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霞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