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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海军与李呆宁、郭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军,李呆宁,郭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299号原告:郭海军。被告:李呆宁。被告:郭晋鹏(系被告李呆宁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军诉被告李呆宁、郭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郭海军负担。审 判 长  马金爱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人民陪审员  郭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霞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