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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芝伟、陈玉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芝伟,陈玉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3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芝伟,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玉学,男,196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再审申请人马芝伟因与被申请人陈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18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芝伟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对30万元是基于还款协议的全部还款还是基于欠条的部分还款的事实认定错误,应认定申请人已偿还全部欠款。2、申请人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同意以6.5折结清欠款并实际接受30万元的事实。二审认定发包方按6.5折给付申请人工程款,被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亦应按6.5折结算。3、本案的关键在于30万元是全部还款还是部分还款。4、提交收条一张,证明被申请人同意按30万元结清欠款。综上,请求查清事实,公正判决。陈玉学辩称,没见过马芝伟提交的收条,原审还应当判决马芝伟偿还利息,其他同意原审判决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马芝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建立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苑丽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娇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