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磊诉被告李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磊,李相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883号之一原告:胡磊,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李相珍,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鄂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对原告胡磊诉被告李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鄂0704民初883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调解书中“……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吴小妹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补正为“……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李相珍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审判员 :周亚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 皮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