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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磊诉被告李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磊,李相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883号之一原告:胡磊,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李相珍,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鄂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对原告胡磊诉被告李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鄂0704民初883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调解书中“……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吴小妹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补正为“……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李相珍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审判员 :周亚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 皮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