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武学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学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507号原告:武学书,男,交城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荣,女,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学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武学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学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学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