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存良与赵仙竹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良,赵仙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973号申请执行人王存良,男,1989年1月25日生。被执行人赵仙竹,女,1993年5月7日生。本院在执行王存良与赵仙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赵仙竹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赵仙竹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赵仙竹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豫BD2Z**小型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王存良所有。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存良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存良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光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