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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催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浙江诺倍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诺倍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民催96号申请人:浙江诺倍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23号大街401号。法定代表人:康列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井桥,浙江诺倍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浙江诺倍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五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诺倍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40005130095404,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常州市枫华牧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常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诺倍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诺倍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韦云飞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