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朵玉平诉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郑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朵玉平,四川鸿业建设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郑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317号原告朵玉平,男,汉族,1992年1月3日出生,系德令哈市务工人员,住德令哈市柯鲁柯镇。被告四川鸿业建设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法定代理人郑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奎,男,汉族,现年约50岁左右,系四川鸿业建设集团项目经理,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23号夏都景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朵玉平诉被告四川鸿业建设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郑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3日原告朵玉平以被告四川鸿业建设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已将劳务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朵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朵玉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9元减半收取,即299.5元由原告朵玉平承担。审判员 杨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金措 来自: